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

兩岸ECFA、智慧財保護協議 今同步實施


旺報【記者慶正/台北報導】



行政院大陸委員會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昨日先後發布新聞稿宣布,已接獲海協會函復通知海基會,確認大陸方面已做好「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」(ECFA)及「智慧財產權(IPR)保護合作協議」生效的相關準備。雙方完成換文程序,同意協議自今(12)日生效實施。

陸委會認為,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(ECFA)簽署,說明了只要雙方秉持「正視現實、開創未來;擱置爭議、追求雙贏」的原則,兩岸絕對有足夠的智慧,求同存異,共創雙贏,為兩岸人民謀求最大福祉。

主委賴幸媛也在布魯塞爾「2010亞太區域安全論壇」指出,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(ECFA)生效後,兩岸可展開政府層級的接觸與連結,相信這個牽涉體制面的安排,將有助於台灣與中國大陸處理彼此觀點的差異及其他的棘手難題。讓彼此更相互了解,累積善意,克服困難。

海基會副祕書長馬紹章表示,依據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」與「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」關於簽署生效的規定,協議簽署後,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。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。

立法院於8月17日第二次臨時會審議通過ECFA和IPR二項協議,並將審議結果函復行政院。在該兩項協議完成相關程序後,陸委會10日正式授權海基會,就兩項協議之生效日期與大陸海協會進行聯繫確認,並以書面完成相互通知程序,11日下午獲得對岸確認。

海協會回覆說,大陸除了確認已做好該兩項協議生效的相關準備外,並通知雙方完成換文程序,且同意協議於9月12日正式生效實施。

陸委會指出,與兩項協議相關的配套法規,包括《商標法》第4條、第94條、《專利法》第27條、第28條、《植物品種及種苗法》第17條及《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》修正草案,立法院也在8月17日、18日三讀通過,經總統8月25日及9月1日公布,除《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》修正草案依雙方協議自100年1月1日施行,其他3項配套法律同步在今(12)日生效。

馬紹章指出,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16日率海基會董監事團訪問昆山、上海2地。一定會與海協會長陳雲林見面,但確切日期還在安排協商中。

文章來源: 旺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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